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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湛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于2021年12月31日通過的《湛江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2年3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4月2日
湛江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1年12月31日湛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務服務
第三章 市場活力
第四章 開放創新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加快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推動湛江打造現代化沿海經濟帶重要發展極,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優化營商環境的組織、協調、指導等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檢查。
國家級、省級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激勵機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五條 加快融入粵港澳大灣區、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建設,深入推進都市圈城市共贏發展,支持湛江綜合保稅區建設,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構建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促進湛江全方位開放發展。